四、作者為公司、協會、政府組織、學會等單位時,依下列原則撰寫﹕
(一)基本上,每次均使用全名。
(二)簡單且廣為人知的單位,第一次用全名並加註其縮寫名稱,第二次以後可用縮寫,但在參考文獻中一律要寫出全名。
例 如:
[第一次出現]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[NIMH] (1999) 或
(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[NIMH], 1999) APA 格式第六版5
[第二次以後] NIMH (1999)…或 (NIMH, 1999)…
例 如:
[第一次出現]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【行政院教改會】(民 87)
…或 (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【行政院教改會】,87 民 )。
[第二次以後] 行政院教改會(民 87)… …或 (行政院教改會,民 8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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